關于印發《大連市統計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通知
2017-06-13 14:46:09 來源: 大連市統計局各處室、局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大連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規劃(2016-2020年)》和《2017年大連市法治政府建設工作要點》中關于建立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大連市統計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大連市統計局
2017年6月9日
大連市統計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加強對全市統計系統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執法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所稱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特指重大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條 (審核機構)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該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或法律顧問(以下統稱法制機構)對其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第四條(審核原則) 法制審核堅持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則,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性準確、裁量適當、程序合法、法律文書制作規范、法律用語使用準確。
第五條(法制審核強制性規定)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行政執法機關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其他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執法機關認為需要進行法制審核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審核范圍
第六條(重大行政處罰范圍) 本制度所稱的重大行政處罰是指:
(一)需經聽證程序作出決定的;
(二)對個體工商戶、公民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1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
(三)雖未達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應當聽證的情形,但涉及行政相對人重大權益或者社會影響較大,容易引起行政爭議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處罰事項。
第三章 審核程序
第七條(法制審核提交的材料) 行政執法機構在送審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說明;
(二)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建議;
(三)相關證據資料;
(四)經聽證的,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
第八條(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情況說明的要求) 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說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案件基本事實;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裁量基準的情況;
(三)調查取證和聽證情況;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九條(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事項) 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核:
(一)主體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濫用職權;
(二)違法事實是否成立、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三)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是否準確、完整;
(四)當事人的知情權和申辯權是否得到保障;
(五)實施處罰所適用的裁量是否合理、適當;
(六)行政處罰的程序是否合法、完整;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八)法律文書制作是否規范;
(九)其他依法應當審核的事項。
第十條(法制審核工作保障) 法制機構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案件,以書面審核為主,有權調閱行政執法活動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以向當事人了解情況、聽取陳述申辯,還可以會同行政執法機構深入調查取證。
第十一條(法制審核意見類型) 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認為擬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書規范齊備的,作出同意的審核意見;
(二)認為擬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需要補充或重新調查有關證據、補正執法程序、規范法律文書制作的,提出具體審核建議;
(三)認為擬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存在主要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明顯不當等情形的,提出相應審核意見。
第十二條(法制審核記錄) 法制機構審核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制作《案卷審核記錄》,記錄案由、案號、承辦人與審核情況,由審核人簽署審核日期并簽名。
第十三條(法制審核意見異議) 行政執法機構對法制機構的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書面提請法制機構復審。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審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復審意見交案件行政執法機構。行政執法機構對法制機構的復審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審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提請局長辦公會議或專題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法制審核期限) 法制機構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件復雜的,經分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法制審核意見書) 法制機構審核完畢,應當制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律審核意見書》一式兩份,一份留存歸檔,一份連同案卷材料交由行政執法機構入卷歸檔。
第十六條(送達)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經局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由行政執法機構按照行政處罰流程制作相關法律文書送達有關當事人。
第四章 工作責任
第十七條(執法責任制)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實行“誰承辦誰負責、誰審核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工作責任制。
第十八條(執法機構責任) 行政執法機構在向法制機構報送材料時,應當真實客觀全面。因報送的材料虛假或者不齊備,造成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錯誤的,由行政執法機構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法制審核機構責任) 法制機構審核行政執法事項時,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因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隱瞞事實造成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錯誤的,由法制機構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執法機關責任1) 應當經法制機構審核的行政執法事項,未經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不得審批;違反規定審批造成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錯誤的,由審批的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執法機關責任2) 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改變或不采納法制機構審核意見造成行政執法決定錯誤的,由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承擔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